盐山县职教中心文件
盐职安字[2019]第1号
盐山县职教中心
安保科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消防安全的“四懂四会”
1、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
2、懂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
3、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
4、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二、盐山职教中心学生安全须知
1、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注意交通安全,不闯红灯,不双手脱车把,穿越马路须小心慢行。
3、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自行车车闸、车锁必须齐全。不与陌生人同乘出租车,乘坐车辆往返学校时,应索取票据、记住车牌号码。不乘坐三无、超员、报废等违法车辆。
4、上下楼梯、进出教室、厕所、餐厅等公共场所时不要拥挤。课间不要奔跑、追逐、打闹。
5、参加体育活动时,没有人员保护不从事危险动作,谨防受伤。
6、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大额现金存入银行。
7、注意食品卫生,不喝陌生人赠送的食品、饮料。
8、不与校外陌生人随意交往,遇有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三、盐山职教中心校区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搞好校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防止自行车停放混乱和丢失,特制定本规定:
1、学生自行车在教导处办理自行车牌照后,方可存入停车场。
2、校区内严禁自行车载人,出入校门要自觉下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处罚。
3、凡进教学区内的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并自觉摆放整齐,学生自行车停放在规定车棚内,严禁放入教师车棚内,非指定地点严禁停放。
4、自行车的车闸、车锁必须齐全。
5、不准损坏他人自行车,不准擅自移动他人自行车。
6、各班停放点的自行车要排放紧凑整齐。值日生要提前到位,清扫停车处的地面,帮助车主排放,制止不按规定停放者。
7、自行车牌照遗失,须报告管理人员,进行补办手续,否则不予停车。
8、为了学生的安全,便于学校的管理,严禁学生骑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内。
9、各年级要将自行车管理作为常规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规范,严肃纪律,对违纪者有权在年级范围内作出处分决定,并报教导处备案,严重违纪者,学校将给予处分。
10、各班级、各年级组对自行车的管理情况,学校将作为重要的一条纳入对各责任人的年终考核。
四、盐山职教中心图书管理员工作细则
1、制定严格的图书借还制度。
2、按河北省管理的统一要求,建立图书卡片进行分类保管。
3、做好图书、杂志的收藏保管工作,注意防火、防虫、防盗。
4、图书室内张贴有图书借阅注意事项等基本要求。
5、严格执行图书借还手续,确保图书不失散、不损坏。
6、及时向师生提供重要的图书教学资料。
7、建立严格的图书采购制度,确保所采购的图书资料内容健康,与教学相适应。
8、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开展读书活动。
9、保证图书室按时开放。
10、及时搞好图书室卫生。
五、盐山职教中心微机管理员工作细则
1、建立健全微机保管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2、做好微机的维修与护理工作,确保90%以上微机正常运行。
3、微机室内张贴有微机使用注意事项等有关操作的要求。
4、非本校教职工或教职工子女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微机室。
5、严格微机室火源、电源管理,做好微机室防火、防盗工作,禁止乱拉电线,乱丢烟头。
6、任何微机不能装游戏、影牒等与教学无关的光盘。
7、保证微机室地面、桌面、微机本身的清洁卫生。
8、按大纲、教材的要求备课、上课、辅导、作业,上好信息技术课。
9、学生进入微机室实行签名登记制度,计算机的使用编号定位到人。
10、保证学生上课室内秩序良好,确保学生会考合格。
11、有学期、学年信息技术课教学计划与总结,有教学档案。
12、及时征求学生对微机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法。
六、盐山职教中心仪器实验员工作细则
1、器材、物品的领用、借出、归还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建立严格的仪器、药品、试剂登记、收发制度。
2、仪器保管陈设分类设柜,做到帐目、标签、实物三统一。
3、实验员根据仪器的使用和损耗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提交仪器、药品、试剂的购买清单,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安排,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4、仪器保管实行责任制,切实搞好防水、防腐、防毒、防盗、防爆五防工作。
5、实验室内贴有实验注意事项等要求。
6、实验室内有实验安排计划表和实验情况记录表。
7、任课教师教学所用实验器材,实验员要按时提供,认真做好演示实验和学生实验的准备工作。
8、按大纲和教材的要求上好学生的实验课。
9、仪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要及时登记,实验员定期统计并上报主管领导。
10、实验室一天一清扫,搞好实验室的卫生工作。
七、盐山职教中心阅览室管理员工作细则
1、制定严格的阅览室阅览制度。
2、做好各类报刊、杂志分类卡片,按上级要求进行摆放。
3、做好报刊、杂志的收藏保管工作,注意防火、防虫、防盗。
4、阅览室醒目处张贴有阅览报刊、杂志的注意事项等基本要求。
5、严格执行报刊、杂志的借还手续,确保报、杂志不失散、不损坏。
6、向师生提供报刊、杂志上全国各地的重要教育、教学信息。
7、根据我校师生阅览情况,向主管领导提供报刊、杂志的订阅信息,确保所采购的报刊、杂志内容健康,与教学相适应。
8、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开展阅览读书活动。
9、保证阅览室按时开放。
10、及时搞好阅览室卫生
八、盐山职教中心学生餐厅管理办法
学校对学生餐厅的管理原则是:学校宏观管理,承租者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合法经营,充分发挥经营者的主动性,确保学生的利益不受侵害,具体细则如下:
1、经营方式:
在学校的宏观管理下,餐厅由承租者个人负责,合法经营,自由支配盈余资金。学校对餐厅有管理权,学校要掌握餐厅经营情况,控制饭菜质量及餐厅利润、服务态度和餐厅卫生。
2、人事管理:
餐厅承租者有用人自主权(聘用或辞退),可根据餐厅规模自主聘用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
⑵经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合格后,由学校主管领导面试、培训合格取得盐山职教中心餐厅工作上岗证后,方可进入餐厅工作。严禁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从事本工作。
⑶思想健康,五官端正,有一定的道德修养与职业道德。
3、餐厅管理制度:
⑴组织管理:
学校设“饮食安全委员会”总务处在其指导下进行工作。总务处设立膳食科,其具体职责为:
①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各餐厅具体工作;
②负责监督各餐厅采购食品的质量、价格;
③负责检查饭菜质量、餐厅卫生、服务态度及餐厅水电的管理。
④负责微机售饭系统,对师生饭卡充值。
⑤负责餐厅账目结算及各餐厅结算帐目清单。
⑵采购管理:
①学校对食品采购点进行选择确定,同时索要各种证件。(如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化验单等)各餐厅自主购入,价格由承租人同供应商协商而定。严禁到非定点处采购。
②各餐厅要派专人负责采购,此人应熟悉食物的质量要求。
③所采购食物必须索要有关证件(或复印件)与发票,并与当天将购物发票上交膳食科备案。
④采购食物入库前必须由学校膳食科相关人员检验合格(无腐烂变质、无霉变、无生虫、无假冒伪劣食物)后方可入库。
⑶财务管理:
①每周一、四学校集中支付给各餐厅相应时段的营业额,由主管领导、经办人、承租人共同签字后,承租人方可领取。
②各餐厅毛利率控制在25%以内。学校将定时或不定时对各餐厅的饭菜进行成本合算。
⑷公共设施管理:
①学校为各餐厅配置餐桌椅,各餐厅负责餐桌椅保护与维修,发现丢失或人为损坏,由餐厅照价赔偿。
②学校为各餐厅配置一定数额的餐具,各餐厅免费使用,学校每学期清查二次,丢失的由承租人照价赔偿。洗餐具用的洗洁精由各餐厅出资购买。
③餐桌椅卫生、用餐地面卫生、餐厅外楼梯、台阶卫生及餐厅地下室卫生,由承租人雇用适当人数的专职保洁工进行清理。(一、二餐各3人、三餐2人)
④学校统一购置售饭机(各餐厅系统独立),各餐厅保证售饭机的正常使用与保护,出现人为破坏行为,除照价赔偿外,还应保赔有关损失。
⑤餐厅所用炊事用具由经营者自备与维修,学校餐厅的其它公共设施损坏后应及时上报总务处,总务处视情况做出是否赔偿决定。
⑸餐厅卫生安全管理:
①由膳食科牵头组成卫生检查小组,每周至少对各餐厅卫生进行一次大检查。对未达到卫生要求的,给予经济处罚,并在学校公开栏张榜公布。对卫生搞的特别好的餐厅,挂卫生流动红旗给予鼓励。每月进行一次餐厅卫生总结、评比。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总评,对优胜者给予物质奖励。
②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凭健康证和学校发放的上岗证上岗,无证禁入。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围裙套袖必须整洁齐全每人两套,服装不整洁者禁入,
③炊管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不带首饰,不抹化妆品。
④炊管人员在工作中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班前便后必须洗手。去厕所时必须摘掉围裙、套袖。
⑤操作间墙砖、厨具随时擦洗。门窗每周至少擦一次。
⑥操作间地面随时冲洗、擦净。售饭口及玻璃饭后要擦拭干净,无污点。
⑦生熟案板、生熟菜墩必须分开使用,且有明确标记。生熟食物必须分开存放,成品、半成品分开整齐存放。
⑧饭菜加工要烧煮透,隔顿熟食要回锅加工后再食用,成品菜不能过夜,变质食品必须扔掉。
⑨防尘、防蝇、防鼠设备必须齐全。
⑩操作间仓库重地非本餐厅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仓库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钥匙。
⑾禁止向学生提供一次性餐具。
⑿餐厅所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干净,倒入指定地点。
⑹餐厅的处罚制度:
①严格执行主副食限价制度,各种主副食不得超出利润指标,否则一次罚款300—500元。
②严防食物中毒,不得购买变质食品,不出售变质剩饭菜,不准拌凉菜,发现违纪罚款300—1000元,造成的后果及经济费用由经营者全部负责。
③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禁止和学生发生冲突,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偷盗行为,违者罚款200—300元,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④搞好个卫生,工作服、工作帽不洁,留长发、带首饰、不带证上岗,发现一次罚50—100元。
⑤保持好操作间及各种库房的环境卫生,不合格者罚款100—200元。
⑥不收现金、不记帐,不能误饭缺饭违者罚款100—300元。
⑦遵守伙房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管理,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能迟到,违纪罚款100—200元。
⑧如到规定一外的地方采购食品,责令退回,并做100—500元的罚款。
⑨为了饮食安全,学校有权决定各餐厅进货种类,明确不能进的食品、疏菜决不能购入,发现后责令退回,并处100—200元的罚款。
⑩学生、教师凭饭卡买饭,任何人不准收现金或记帐售饭。一旦发现罚款50—100元。
⑺其它:
①按学校作息时间定时卖饭,不得提前与错后。各餐厅不得经营除饭菜以外的其它物品。
②会议制度:每周一下午召开一次伙食例会,参加人员:各餐厅承租人,膳食科全体人员,主要议题是本月各餐厅伙食质量、卫生、服务等情况,安排下周工作。
③由于本办法还有一些未完善之处,在实行过程中,针对出现具体问题,由总务处制定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九、盐山职教中心餐厅工作人员应知应会
1、餐厅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运营。
2、餐厅所有食物能定点采购的必须定点采购,并索要证件。
3、炊管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凭健康证上岗,无证禁入。
4、工作人员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必须整洁齐全,服装不洁者禁入。
5、炊管人员必须做到“三勤”,即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
6、炊管人员在工作中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班前便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水洗手,去厕所必须摘掉围裙套袖。
7、炊管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佩戴戒指。不准留长指甲,不准涂指甲油。
8、炊管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皮肤病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后方可重新上岗。
9、餐厅的生熟案板、生熟菜墩必须分开使用,且有明确标记。生熟食物必须分开存放,成品、半成品分开整齐存放。
10、饭菜加工要烧熟煮透,隔顿熟食要回锅加热后再食用,饭菜中心温度不得低于80摄氏度,变质食品必须扔掉。
11、各餐厅不得经营凉伴菜。
12、防尘、防蝇、防鼠设备必须齐全。
13、餐厅售饭必须用已消毒的食品夹或戴已消毒的手套。
14、快餐用具及餐厅操作间用具必须餐餐消毒,消毒时间不得少于25分钟。
15、严禁各餐厅制售芸豆角、鲜黄花菜、发芽土豆、河豚鱼、野生毒蘑菇等含有毒素的食品。烹调未发芽的土豆时,必须用水浸泡后加醋烹制。
16、各餐厅制售炒米饭时,必须用新蒸的。不得制售暴腌菜。不得用笼锅水做粥。
17、各餐厅制售豆浆时,豆浆煮沸应不少于3分钟,并不长于5分钟。
18、各餐厅严禁使用吊白块、甲醛等有毒有害的食品添加剂。
19、剩饭菜必须冷藏保存,冷藏温度为0-4摄氏度,熟食在冰箱内保存不得超过一周。
20、其它未尽事宜参照《盐山职教中心食堂管理办法》和沧州市教育局安全卫生监督管理科选印的《学校食堂炊管人员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十、优秀食堂及优秀员工奖励办法
为了确保我校师生吃上放心饭菜,激励食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1、奖励范围:三个食堂中除承租人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
2、食堂评比:由膳食科牵头,组织有关教师和学生每周对三个食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人员如实填写《盐山职教中心食堂卫生检查表》,月底汇总,评出食堂等级。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3、优秀员工的评比:据《盐山职教中心食堂管理办法》及各食堂的管理办法,由各食堂评出。对违反盐中校规及《盐山职教中心食堂管理办法》的员工取消参评资格。
4、评比内容:食堂内部卫生、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饭菜质量及卫生。
5、奖励办法:学校将对获得合格以上的食堂中的优秀员工进行奖励。第一、二食堂各2名,第三食堂1名,每人奖金30元。获得优秀食堂的单位另加2个名额。如果有2个以上食堂获得优秀,分数最高者为优秀食堂。
6、对当月评比不合格的食堂责令停业整顿并做经济处罚。
7、优秀食堂、优秀员工及食堂评比结果将在校公开栏中公布。
8、食堂承租人及就餐大厅工作人员奖励办法,学期末另定。
三十八、盐山职教中心公物管理办法
1、学校公共财物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
2、各班教室、学生宿舍公物及有关设施,高一开学初由学校负责统一配置和调整,以后归各班管理,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3、高一开学由各班主任向总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填写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总务处和用物责任人签字,各存一份备案。
4、办公室、教室、宿舍的清扫实行包干办法,在学期初由总务处分发卫生用品,每学期一次,不作校产登记入册。如不慎失落或损坏,由各办公室、班级、宿舍自行添置,学校概不补发。
5、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各班级要专门召开一次以爱护公物为主题的班会,平时要加强教育,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公物使用习惯。
6、实行公物使用责任制。学生桌椅责任到人,不得乱涂乱画或故意损坏,教室日光灯、风扇指定学生专人控制,节约用电,放学后值日生要关锁门窗。各班级在管理中如发现有公物损坏,要查明损坏原因,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并负责赔偿,故意损坏,按2-3倍价值赔偿。教室内的财物,因遗失或非正常损坏,均由该班负责赔偿。损坏后要主动上报总务处,总务处将安排人员维修。学校将不定期对各班公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隐瞒不报或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将给予全校通报。
7、班主任每周至少要巡查教室二次,每天检查宿舍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各班安排一名班干协助班主任做好公物的管理(宿舍由舍长负责),班级公物管理员(舍长)每天要检查公物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班主任。管理员的职责:
⑴学期初参加总务处与班级、宿舍的公物验收签约;
⑵平时实施对班级、宿舍公物的管理,制止学生损坏公物的现象,对损坏公物的人和事要及时向班主任、宿舍负责人汇报;
⑶督促损坏公物者按学校规定赔偿。
9、有意损坏公物的同学不能评为三好学生,班内公物损坏严重的不能评为先进班级,班主任不得评优。
10、公物自然损耗由班主任、宿舍负责人签字,公物管理员凭签字单、损坏公物到总务处调换或由班主任、宿舍负责人到总务处填写“维修申请单”,由总务处安排修理或更换,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应在三天内做好维修工作。人为损坏赔偿后由总务处安排修理或更换。
11、损坏赔偿办法 :
⑴无意损坏,照价赔偿。
⑵故意损坏,能主动认错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另承担手工费、手续费等,免予纪律处分。
⑶故意损坏,事后态度恶劣,除按原价2-3赔偿外,另承担手工费、手续费等,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⑷因班级、年级不负责而造成的公物损失,由班、年级负责赔偿。
⑸赔偿钱款的数额,应按市场价格或按总务部门购买此件公物时的价格或维修的成本计算。
十一、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锅炉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强化锅炉设备安全监管,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锅炉工必须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检查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发现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把问题记录在“锅炉运行记录本”上。
3、按时对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4、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待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每月至少手动一次安全阀手柄,至少放一次排污(按照勤排、少排的原则),至少加一次机油、黄油。
6、搞好锅炉房内外卫生,经常保持设备、煤场及渣场场地的清洁。
十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十二、盐山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护校队章程
为促进校园安全文明,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发动学生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在维护校园安全秩序的重要作用。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盐山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特成立学生护校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盐山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护校队是由学校保卫科直接领导的学生组织的群众性自保组织。
第二条:护校队以树立“文明学校”形象,有效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师生人身安全为宗旨。
第三条:护校队以“从严治队、锻炼自己、服务师生”和“按半军事化规范队伍,建设一流学生自治组织”为目标。
第四条:为保障护校队工作有序进行,让护校队成为一支有纪律、有组织、有能力的学生安保队伍,同时,也保证护校队建设制度化、工作程序化、队伍正规化,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此章程。本章程是全体队员必须遵守的根本“宪法”。
第二章 护校队队员
第一条:护校队员每年从高一新生中选聘,作为新生力量补充到护校队中。
第二条:高一新生以班为单位,本人自愿参加并由班主任考核至少推荐1至2名同学。班主任把关且学生愿意者可以推荐多名,有男生的班级应推荐男生。
第三条:推荐的学生必须身体素质好,无身体和心里疾病。遵守纪律,无任何纪律处分,具有较强的自觉性和正义感。
第四条:推荐的学生由老成员带领实习一个月。一个月期满合格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后录用为正式成员,并存档。
第五条:违纪队员在得到相应纪律处理(分)后,办理相关手续由保卫科张贴公告开除。
第六条:确实因身体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分管安全部长签字后存档,办理相关退出手续并张贴公告。
第七条:机构设置
1.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秘书长1,名,纪律组长1名,宣传组长1名,督查组长1名。并由上述七人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护校队日常工作。
2.每7人至9人组成一个中队,设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负责中队日常工作。
3.各机构人员采取民主选举,由保卫科任命,聘用期限一年,并颁发聘书。
4.护校队全体成员实行民主集中制、下级服从上级原则。民主生活采取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原则。
第八条:护校队员享有的权利
1.对本队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2.在队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队员享有监督权。
4.享有相关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权利。
5.在工作中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的权利。
6.其他规定的合法权利。
第九条:护校队员履行的义务
1.有遵守本《章程》和校纪班规,做好带头作用的义务。
2.有收集校园内外学生学习、生活信息义务。
3.队员有准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的义务。
4.有必须完成日常工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临时任务的义务。
5.有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做好各类法律和安全知识宣传的义务。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一条:绝对服从命令,坚决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第二条: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集体荣誉。
第三条: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第四条:爱护、学习防护器械使用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一条:大队长工作职责
1.全面主持护校队日常工作,召开各种会议。
2.监督、检查、协调各中队工作。
3.负责本队员的值班、巡逻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大型活动的执勤安排、监督管理。
4.代表本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向上级和组织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接受指示、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
5.根据管理制度对本队队员经行监督和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条: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1.协助大队长处理日常工作。
2.大队长、中队长不在或暂缺时履行大队长、中队长职责。
3.协助中队长监督、检查、协调各队工作。
4.负责队员出操、训练工作和记录队员反映情况。
5.负责检查队员值勤工作和考勤的记录。
6.负责证件、值勤、袖章等工具的管理。
7.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支部书记职责
1.主持护校队团员全面工作。
2.开展护校队组织生活及各项文体、知识竞赛活动。
3.了解护校队员思想动态、工作和学习情况。定期开展思想学习和教育活动。
4.搞好队内团结,为护校队管理出谋划策。树立护校队浩然正气和良好风气。
5.指导和协助宣传委员搞好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第四条:中队长、副中队长职责
1.负责本队辖区护校队日常工作管理
2.监督、检查、协调各本队工作。
3.负责对本队辖区各分队队员的值班、巡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4.代表本队参加上级工作会议,向上级和组织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接受指示、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
5.副中队长协助中队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秘书长、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职责
1.秘书长负责记录处理护校队文字工作,整理保管档案,做好会议记录,各种检查文件、纸质材料收集汇总。定期公布队内出勤、评优等情况及其他临时任务。
2.宣传委员做好本队内的宣传工作和全校安全知识宣传材料发放和收集整理、检查评选、汇总等。临时接受的任务。
3.纪律检查委员负责监督记载本队队员违规违纪情况,填写好《护校队员操行评分记录》。临时接受的任务。
第六条:护校队员职责
1.在主管部门领导下,配合学校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在关键时刻能够挺身而出,维护学校师生的安全。
2.对学校发生的一切突发事件及时处理,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如火灾、水灾、打架等)。
3.处理好师生内部的矛盾,解决外在矛盾,排除一切不良因素对学校教学秩序的干扰。
4.发现校内有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具有防范意识。
5.当师生的安全、生命、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护校队成员挺身而出,见义勇为,采取正当防卫手段制止恶劣事件进一步扩展。
6.对不法人员在校内外进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迷信宣传或销售不健康刊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要坚决制止。
7.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危害物品、金属钝器,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及时制止校园周围及校园内学生之间的打架斗欧事件及破坏校产事件,并将有关当事人移交学校保卫科处理。
8.值班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
9.值班时队员间要团结互助,友好相处和交流,不要发生一些伤害队员之间感情的事。
10.工作中要虚心接受他人的意见、批评,日常行为要讲究修养。
11.护校队队员的工作范围包括教室、宿舍、校园生活区。
12.下列情况,护校队必须出面干涉:
(1)外来的人员,无理闯入宿舍区、教学校、实验楼、食堂饭厅、图书馆、运动场等进行干扰者;
(2)学校开大会或游园娱乐活动,无理闯入者;
(3)外来人员来校寻衅闹事或聚众打架斗殴,制造事端者;
(4)破坏公物或形迹可疑者;
(5)东张西望,说不清来路者;
(6)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奖励
1.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报告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了事故继续恶化的,经调查属实加2分。
2.工作中,坚持原则,有组织,有纪律,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的加1分。
3.代表护校队在学校大型活动中获得表扬的加1分。
4.每周每个中队评选优秀成员一名,由中队长、纪检推荐决定,并说明理由,优秀成员加0.5分。
5.每周评一个优秀中队优秀中队每人加0.5分,中队长、副中队长加1分。
6.护校队员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者加1分。
第二条:处罚
1.没按时参加值勤、训练,同时没有书面请假或无故迟到早退的扣0.5分(请假扣0.1分/每次);旷工扣1分。
2.在值勤工作中大队长、副大队长、队长、秘书干部等不以身作则,带头违反队内纪律的扣2分。
3.在值勤工作中个别队员没有组织纪律,自作主张造成影响的扣1分。
4.在值勤时,着装不整,穿拖鞋、短裤等有损护校队整体形象的扣1分。
5.假称值勤蒙骗老师,缺课、不出操,经调查核实扣3分,第二次做开除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6.在值勤时和工作中,抽烟、喝酒,无故外出、买烟、带饭者一次扣2分。
7.值勤、开会、集合中嬉戏打闹、吃零食、玩弄手机等,发现一次扣0.5分。
8.工作牌除体育运动和特殊运动外,其余时间必须佩戴,未佩戴者,经发现一次扣0.5分。
9.臂章和工作证如有转借他人,经发现扣2分。
10.值勤时,不讲道理,态度粗暴,给护校队造成影响的扣3分。
11.男生留长发、染发、穿奇装异服,女生佩戴首饰、穿高跟鞋、奇装异服经提醒不改者一次扣1分。
12.参加会议时,不遵守会场秩序的扣0.5分。
13.参加训练时,态度散漫,不遵守训练制度的扣1分。
14.在生活中,不严格要求自己,带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给护校队造成影响的扣3分。
15.在团队中,搬弄是非、制造谣言、破坏护校队团结的扣2分。
16.平时顶着护校队的名义做坏事,经发现一次扣3分,第二次做开除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7.值勤时男女生嬉戏打闹经发现者,影响护校队形象的扣2分。
18.在护校队中若有公报私仇,徇私包庇、失职等,经发现一次扣2分。
19.在校期间,若有护校队成员聚众起哄,挑起事端,经发现一次扣3分。
20.在每天早、晚全体护校队员集合一次,不到者一次扣0.5分,请假者每人次扣0.1分。
21.护校队员在校内外严禁使用明火发现一次扣3分,再次发现开除处理,并给予纪律处分。
22.在校期间,严禁队员打架斗殴,如调查属实做开除处理,并根据学生管理相关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23.护校队坚决反对不正作风,严禁队友之间处于不正常利益或目的请客送礼。如有发现,开除处理。
24.不爱护安全设备设施,用设备设施疯祸或用作它途等发现一次扣3分,若有损坏按原价3倍赔偿。
第三条:个人评优办法
1.护校队员评优主要依据《章程》第五章,对队员的考核记载,工作业绩,以及各教师、领导的评价。
2.每学期评出“优秀个人”占总人数的40%,“最佳中队长“1名,“最佳中队”1个,学生最满意护校队员1名。在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者,见义勇为者另评。
3.先由各中队自评推荐,然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认。其他评优活动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四条:护校队会议制度
1.护校队的队委会确定为每周日的晚上,参会人员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各中队正副中队长。会议内容包括,提出上周或对内存在的一切问题,并商量解决,布置或改进下一阶段工作。全体队员月工作例会定于每月5至10号召开,表扬先进批评违纪违规行为布置下一阶段工作。特殊会议、紧急会议临时通知。
2.参加会议,队员必须带好笔记本,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3.参加会议,队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向大队长提出申请并由秘书长记录在案。
4.开会时,在会议主持者未允许自由讨论时,队员不得交头接耳,做小动作,应学会尊重他人。
5.会议期间,队员必须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行为举止要文明。
6.在开会讨论时,有意见发表的要先举手,经允许后方可发言。
7.在会议期间,应将手机调为震动或关机,不得接听电话、发短信。有特殊事由的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后方可离开会场。
8.开会时,不允许抽烟,吃零食、大声喧哗,不听劝告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一条:护校队同其它学校社团的关系,都是独立的学生团体,分属不同部门承担不同责任,学生会可以因工作需要请护校队支持配合。
第二条:队员应树立以校为家,校兴我荣,以维护学校的声誉形象为己任。
第三条:每一个队员都争取做一个品学兼优的学员,不能为参加护校队而荒废学业。如果实在无法认真学习的可以向保卫处申请退队。
第四条:队员必须服从队长安排,积极配合队长工作,同时起带头作用,以身作则。
第五条:执勤时请假(限一次)须向中队长报告,2天内的向大队长报告,3天以上必须向保卫科请假,并在秘书处纪检部做好登记。
第六条:纪检部必须严格检查和记录出勤、纪律等方面,记录好每个成员的操行分,并转给秘书处做好记载并每周公布一次,否则算工作失职。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保卫科。
第二条:本章程若有不妥之处队务会上2/3以上人数通过进行删除或增加。
第三条:本章程从公布日起实施。
盐山县职教中心
2019年3月1日